這篇報導主要講述谷歌公司對美國聯邦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該裁決認定谷歌在網際網路搜尋市場上存在非法壟斷行為。最初的判決於2024年8月做出,認為谷歌違反了《謝爾曼法案》第二條,壟斷了搜尋和相關廣告市場。
隨後,在補救措施的審判中,法官梅塔最終的裁決相對寬鬆,雖然要求谷歌分享用於訓練其排名和人工智慧系統的原始搜尋互動數據,但免除了谷歌分享實際演算法的義務。同時,谷歌被限制與蘋果等公司簽訂長期搜尋協議,協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市場分析師認為,這些補救措施輕描淡寫,對谷歌的影響有限。
現在,谷歌正在尋求暫停這些補救措施的執行,理由是這些措施會危及美國民眾的隱私,並阻礙競爭對手開發自己的產品,最終扼殺推動美國在全球科技領域領先地位的創新。谷歌副總裁李安·穆荷蘭強調,人們使用谷歌是出於自願,而非被迫,並且谷歌面臨來自其他公司和新創企業的激烈競爭。
我認為,谷歌的上訴並非出於對自身錯誤的承認,而是試圖拖延時間,並盡可能減少對其商業模式的影響。雖然法官的裁決並未要求谷歌出售Chrome瀏覽器等核心資產,但數據分享和協議限制仍然可能對谷歌的搜尋市場主導地位構成挑戰。谷歌的策略是將補救措施描繪成對創新和隱私的威脅,以此來爭取輿論支持,並試圖在法律程序中獲得更有利的結果。這場官司的結果,將對整個科技行業的壟斷問題產生深遠影響。
原文網頁:Google files to appeal search monopoly case (by Jennifer El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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